群聊有诈,“托”不了罪
无棣县检察院公诉一起13人“炒群”诈骗案
“注意分开发,先引导,后发图吵群,节奏带起来。”
“炒群不积极,各罚款20,私信自己老大去。”
“我上次碰见警车,差点把手机扔了,知道你们在干托。”
庭审现场,无棣县检察院公诉人向合议庭出示了一组“炒群”聊天记录。面对铁证,九名被告人纷纷低头。
陷阱:“日赚百元”诱饵下的66000元
时间拨回2024年5月初。家住无棣县的李女士突然被陌生人拉进一个微信群。进群后,她按照指示点开链接下载了一个第三方APP,注册登录后开始做任务,完成后便收到返现到微信零钱。
看到群友纷纷发送转账截图和返现截图,李女士心里泛起涟漪:要不试一次?当天,她共获得返现一百元左右。足不出户、日赚百元,这对李女士构成了极大的诱惑。
第二天上午,李女士更加积极地做任务,及时上传转账截图。任务越做越大,当她做到一个396元的任务时,竟出现了一笔20000元的“幸运单”。李女士毫不犹豫地投了进去。可到了提现环节,平台却称“操作错误无法返现”,需要再投一笔50000元。
因银行卡余额不足,对方竟提出让李女士贷款或使用花呗继续投钱。就这样,她陆续投入共计66000余元。当天下午3点左右,APP已无法登录。李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向无棣县公安局报案。
无棣县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通过对该APP进行数据解析,很快锁定了在其中充当“托头”及“群托”的涉案人员。通过上网追逃,该APP刷单群中的托头和群托相继落网。
起底:层级分明的“炒群”产业链
公安机关陆续将3名托头和11名群托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至无棣县检察院。经审查,这是一个层级清晰、分工明确、手法隐蔽的刷单“炒群”团伙。
团伙以“老李”为上线,组织、雇用大量兼职人员加入第三方群聊,以工作时间、能力、经验等方面提拔一批群托成为托头,再从托头中升级一名管理者,专门管理托头。托头负责分配群托、日常签到、审核图片、发布话术、结算薪资等。
为躲避侦查,“老李”频繁在工作群中发布最新第三方APP网址,要求群托更换APP及账号昵称、头像。
经查,群托一般加入三个群:一个存在被害人的“会员群”,一个由“老李”发布的“任务群”,一个由各托头管理的“工作群”。
群托每日先到工作群签到打卡,请假或未打卡者将被踢出群聊。随后到任务群接收任务,通过修图软件将转账或收款截图伪造后发至工作群由托头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假图转发至会员群,并发送“已收到红包”“到账了”等话术进行“炒群”,营造积极刷单就能获得返利的假象,引导群内被害人持续投入。炒群结束后,托头向群托结算80元至100元不等的工资。
截至案发,涉案人员获利累计25万余元,已追缴违法所得23万余元。
追诉:交易账号锁定“隐身人”
“这群人使用昵称相称,且频繁更换第三方APP,给侦查带来不小难度。”承办检察官说,“但唯一不变的是他们收取薪资的交易账号,这就为定罪量刑提供了依据。”
犯罪团伙一般使用微信、支付宝、欧易账号结算薪资。检方以此为切入点,逐笔排查托头与群托的交易明细,核实获利金额。审查发现,5名群托获利金额已达构罪标准,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其他涉案人员。
同时,检察官注意到,群托多为兼职人员,为赚取更多报酬,往往同时跟随多个托头,甚至参与多个刷单团伙。但因公安机关无法核实其他团伙情况,检方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应扣除群托在他处的获利部分,并将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定论:离职不是犯罪的“免罪符”
“我的当事人只干了一年便离职了,我认为该行为属于犯罪中止……”部分辩护人当庭提出。
“该案中,部分涉案人员认为自己早已离职,并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不应构罪。”检察官回应,“但离职只意味着停止了后续行为,此前已完成的犯罪行为不会因此消失。”
检察官当庭出示各群托与托头的交易明细、群聊记录、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在离职前获利均已超过一万元——其犯罪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已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依法属于犯罪既遂。各被告人听后均表示认罪服法。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无棣县检察院陆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法院陆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判。
因其他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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