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

August

  2019.8  

日前,由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等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该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达成协议,并当庭支付生态修复费。据悉,这是该院首起达成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无棣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名被告人签调解笔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驾驶危化品运输罐车与危化品押运员、被告人孟某运输一车废盐酸至某盐化公司,该盐化公司负责人袁某以装盐酸的储存罐已满为由,指使被告人宋某、孟某将装有废盐酸的罐车开至该公司东北侧排水渠处,授意被告人宋某、孟某将废盐酸排入排水渠。三被告人在排放过程中,被人发现,并及时制止。排放的废盐酸经排水渠流入该公司水库,被污染的水库的污水一部分被抽排到北侧的盐场盐池,一部分通过地下管道流入秦口河。经鉴定,三被告人排放的废酸为有毒物质。

公诉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三被告人支付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5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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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签调解笔录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三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三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并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调解方式,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而且成本低、效率高、社会风险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目前,该院已依法对调解内容予以公告,案件正在公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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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生态修复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公益保护任重而道远。无棣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引导公民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建设美丽家园、为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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