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1月20日,农历腊月廿六,《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第一天,无棣县公安局民警一大早就走上街头开展检查、巡逻、宣传。

 活动中,一是向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和购买人员详细讲解《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政策,让群众了解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内容和意义,使群众更容易理解此项政策。二是向广大群众发放《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让群众了解燃放烟花爆竹会影响空气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更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提倡大家用更环保的方式庆贺新年。

活动共出动警车6部,出动警力30人,检查烟花爆竹摊位86处,发放宣传单页800余份。

无棣公安提醒广大群众谨记:

(一)县建成区限制燃放。县主城区大济路以西,荣昌路以东,海丰十九路以南,海丰五路以北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当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部分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时禁止燃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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