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二、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缴费、退费、来访、递交材料等事项的,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减少外出,降低风险。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被通知的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四、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2月1日(正月初八)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五、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执行办公区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六、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七、0543-12368诉讼服务热线1月31日至2月2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

无棣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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