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养殖户:

      你们好!

      根据《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央环保督查组的有关要求,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镇畜禽养殖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助推美丽乡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所有规模养殖户要按照防雨、防渗、防溢流“三防”标准建设粪污配套处理设施。对未按“三防”标准和时间要求建设配套处理设施的,以及建设后不使用的,将给予关停。

      二、探索粪污综合利用新模式,积极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以肥料化和能源化为主要利用方向,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热爱家园,保护环境,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摈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积极投身美丽家园建设,从畜禽养殖的每个环节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小事做起,主动清理圈舍卫生、庭院卫生,促进庭院内外整洁有序、卫生舒适,为建设美丽新乡村、文明新车王贡献自己的力量。

      广大养殖朋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基本农田国家政策红线不可逾越。养殖粪污臭气熏天、滋生蚊蝇,严重影响了群众的人居环境,也导致诸多并发症的发生,影响到了我们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遵守“三防”要求,严格落实垃圾存放规定,坚决打赢这场养殖粪污治理攻坚战,共同建设“美丽、和谐、活力、幸福、人文”新车王,创造绿色美好生态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下碧水和蓝天。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环保法》第四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有养殖户要自觉将养殖粪污运至暂存点,禁止随意排放倾倒。各相关职能单位对违法倾倒粪污将依法进行严查,并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公安系统将加大对粪污随意倾倒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严厉打击阻挠粪污清理行为,对个别人因一己私利阻挠粪污清理,恐吓、威胁外来收集车辆的,一经核实,给予严厉打击。

 

车王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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