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史秀然擅自隐匿并将证据原件带离法庭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2018年8月13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史秀然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处罚的决定,并于当晚依法将史秀然移交无棣县拘留所予以收押看管。史秀然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写悔过书承认和改正错误。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以虚假的房屋交易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决定撤销(2014)棣商初字第141号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申诉人李月清、郭长文及被申诉人徐文华以虚假的合同提出诉讼并误导原审确认合同有效的行为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决定对李月清拘留十日并罚10000元,对郭长文拘留五日并罚款5000元,对徐文华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0元。
哄闹法庭妨害民事诉讼案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刘秀强、杨书勇、杨书利、杨换芝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哄闹、不听从审判人员制止、不服从法庭人员管理,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决定对刘秀强、杨书勇、杨书利、杨换芝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2018年7月4日,法庭工作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提审时,其均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另外,参与哄闹的杨某方也主动来到法庭,向法庭工作人员承认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福祥串通孙玉源办理假身份证,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王福祥和案外人孙玉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案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邓俊华及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扰乱了案件正常审理,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侵犯了司法权威,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邓俊华罚款5000元、对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罚款50 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春秀在微博上多次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春秀罚款10 000元。
2018年6月14日,该院组织的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来到徐某丙、胡某某所在的村,在干警依法进入其家中搜查时,徐树庄(后得知其为被执行人亲哥)拖着铁锨来到执行现场,后离开。警车驶离时,徐树庄驾驶农用三轮车以极快的速度冲到警车前突然刹车,逼停警车,并扭头向警车驾驶员示威、呵斥,阻止警车离开。
随后,徐全彬(系该村村支书)闻讯赶来,站在警车前大声指责,并要求执行人员下车。执行人员迅速下车出示证件,并反复向其释明来意,然而徐全彬却声称法院没有权力到其村中执法,对执行人员恶言相向,并挥手煽动村民拍照、录像,阻止执行人员离开。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当时已有很多村民进行围观,少数人参与了拉扯执行人员、拍照录像等妨碍执行的行为。鉴于徐全彬阻碍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遭到徐全彬暴力反抗,致使多名干警脖子、腹部受伤送医。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树庄作为案外人逼停警车,阻碍执法,徐全彬身为村党支部书记,非但不带头遵纪守法、配合法院执行,在执行人员多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拦截警车、煽动群众围堵,暴力阻碍执行,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树庄、徐全彬作出拘留15日、分别予以罚款10000元和30000元的处罚。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贾盼盼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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