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无棣县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加强跨境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实现跨境电商产业跨越式发展,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跨境电商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企业主体
(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9610、1210方式通关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0.04元标准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5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9710、9810方式通关的企业,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500万美元),按照1美元给予0.05元标准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1美元0.055元标准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不含1000万美元)按照1美元0.06元标准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5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我县有跨境电商实绩的企业(以海关数据为准),利用“阿里巴巴”、“外贸牛”、“亚马逊”、“Ebay”或其它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平台寻找客户、开拓国际市场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每个企业3万元给予扶持(服务费不足3万元,以实际费用为准)。
(三)支持租赁监管仓库。企业租赁海关监管仓库,按照 0.25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补助。
(四)支持建设和使用海外仓。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 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全面支持1210、9610、9710、9810业务,提供关、税、汇和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一体化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平台每年新增通关30万单给予20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为无棣县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年交易额50万美元以上,或年服务收入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收入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平台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企业投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查验场所,对其配备的查验等通关公用设备,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企业支付的第三方公民身份认证费等通关费用,按照每票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条 发展跨境电商园区
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园区,鼓励跨境电商园争创省、市示范园区,经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向园区聚集,新入园企业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的,给予引进单位1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费保障及有关企业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奖励资金由外经贸发展奖励资金预算列支,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受奖励企业须在无棣县依法注册,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无棣县(以海关统计为准)。
(二)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于次年2月份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进出口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在次年一季度前予以兑现。
(三)出口货源地为山东省,省内货源地出口所占比例不低于86.1%(该比例按照省内标准浮动)。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不与《无棣县县级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二)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商议。
(三)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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