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车王所行政处罚四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的违法行为人赵某鹏(男,32岁,无棣县车王镇前挂口村人)、马某旺(男,28岁,无棣县车王镇段家庄村人)、杨某山(男,57岁,无棣县棣丰街道杨白杨村人)、崔某海(男,53岁,阳信县河流镇崔家池村人)。

严厉打击!车王镇对代做核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6日,无棣县公安局车王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马某旺、赵某鹏二人在2022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到无棣县车王镇计生办核酸采样点为罐车押运员杨某山、罐车司机崔某海代做核酸检测,扰乱核酸检测秩序,违反防疫政策。民警立即将马某旺、赵某鹏、杨某山、崔某海四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该四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对赵某鹏、马某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杨某山、崔某海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车王镇对代做核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本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