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县级公益性公墓销售启动公告无棣县县级公益性公墓位于车王镇东邓村(大济路)以东800米、东辛路(187乡道)以北无棣县生命纪念园内,墓区设A区(A1、A2);B区(B1、B2);C区(C1、C2、C3、C5);D区(D1、D2、D3、D5);E区(E1、E2、E3、E5),共5区16分区,现对外公开销售A区(A1、A2);C区(C1、C2);E区(E1、E2、E3、E5),其它区域暂不销售。特此公告。附件:《无棣县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定》

无棣县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无棣县公益性公墓(特指位于车王镇东邓村以东,无棣县生命纪念园内的县级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以下简称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全县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殡葬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公墓服务范围为具有无棣县户籍的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未成年子女),及在无棣县域内工作的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未成年子女),鼓励服务范围内镇街和村(居)居民的殡葬需求由本镇街、村(居)公墓予以保障。

第三条  居民去世后,由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由公墓管理机构发放《公墓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提供穴位/格位。办理人持《公整安葬证》或《骨灰安放证》安排入葬/存放。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服务范围内去世人员自愿入葬公墓。选号方式按照开放区域先选先得、依次启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放)协议,并缴纳有关费用,公墓缴费按20年计算,骨灰堂按每年度计算。

第七条  参加生态葬的逝者、以及经批准其他可以免费安葬(放)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免除穴位/格位费。

第八条  统一使用墓碑,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改变公墓内外结构,严禁破坏绿化树木、墓碑等设施。提倡文明节俭,禁止从事任何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祭扫方式,严禁在墓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

第九条  公墓管理应遵守重要节日及公共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清明节、春节、中元节等传统节日的祭祀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群众错峰错时祭祀。

第十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公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及安葬等管理档案。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64号)规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用房。档案保管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等要求,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保障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规定,扰乱公墓有序使用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墓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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