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死亡人员户口未注销问题的妥善解决,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我辖区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要求,无棣县公安局将规范全县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机关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三、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特此通告。

无棣县公安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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