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无棣县低空领域安全,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严厉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类违规违法飞行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现对辖区范围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一、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与备案管理要求

(一)实名登记范围及规范

所有无人机必须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又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如实填报无人机型号、产品识别码、所有者身份信息等核心内容,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规范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确保标识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二)备案登记流程及时限

1.个人备案:无人机个人所有者完成实名登记后,须在20日内携带无人机购买凭证、机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UOM平台实名登记信息截图、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

2.单位备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持有的无人机备案时,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备案手续。

3.时限要求:存量无人机持有者须于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新购无人机的个人及单位,需在购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无人机转让、报废、所有者信息变动等),须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二、明确空域划分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经“UOM平台”空域信息查询,目前无棣县全域绝大部分地区为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激活或备案,擅自飞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在管制空域、“超高管控”空域擅自飞行,干扰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罚款、没收无人机;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实施真高3000米以上超高“黑飞”活动,或为超高“黑飞”提供帮助,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国家安全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或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隐私、非法测绘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举报奖励与配合管理要求

(一)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行踪信息。

(二)无人机销售商家应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引导购买者完成UOM平台实名登记,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规避管控的无人机设备。

(三)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安全检查、信息核查等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及时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无棣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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