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宵烟火气 最抚凡人心
三五好友小酌本是乐事
但若酒后失德“耍横”触犯法律
轻则罚款拘留 重则刑责加身
无棣公安
紧盯餐饮夜市、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
靶向整治治安突出风险
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
坚持“露头就打、从严快处”
“警察同志,老区广场烧烤摊有人打架!”
8月11日凌晨2时许,海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并连夜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当日凌晨,吴某超与张某豪因琐事争执损毁烧烤摊物品;随后,张某豪就物品损失问题与烧烤店店员发生纠纷,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吴某超、杨某寒、张某玉、苏某、李某和、吴某宁、李某杰等人相继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固定证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张某豪、吴某超、杨某寒、吴某宁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玉等人行政拘留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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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公共秩序不容践踏
对于任何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出手、快查严处、绝不姑息
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共护平安
素材 | 海丰派出所
编辑 | 张延华
核稿 | 赵云海
审核 | 贾金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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