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6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6〕7号)以及《山东省卫生县城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解决我县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区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扯乱挂、随意停车等城市管理问题。通过综合整治的方式,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提升城市品质,确保城区环境整洁有序,为我县群众创建宜居幸福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经营业户一律实行店内经营,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店外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临街门店以及经营摊位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许可后,严格按照规定地点和时间使用,禁止擅自占用。未经许可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门店牌匾一律实行“一店一牌”,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四、禁止在建(构)筑物、店面、橱窗(含玻璃橱窗内)、树木、地面以及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张贴、乱涂写。

五、禁止向城区路面及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禁止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上顺向停放,禁止占用主要道路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七、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不得损坏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十、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请广大市民、经营业户、单位自觉遵守以上规定,维护城市环境。同时请广大市民广泛参与到城市环境整治中来,对不文明的行为坚决说不,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组织执法力量,采取相关措施,并给予严厉处罚。

无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零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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