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管有没有过错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非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这是很多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然而,近期无棣县交警大队对一起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机动车没有过错,因此由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骑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交警认定电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8日17时许,未满16周岁的韩某梅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海丰十四路由东向西行至镜湖西路路口时,此时东西方向是红灯,按照规定应该等红灯变为绿灯时再通过,但是韩某梅并没有停车等待,而是闯着红灯继续向前行驶,此时由北向南正常通行的一辆轿车行驶至此与其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梅受重伤及车辆损坏。

通过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监控视频及司法鉴定后,交警大队事故科经过研判,认定韩某梅的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且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机动车甄某清没有过错行为,无事故责任。在经济方面,由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全责,只能获得机动车交强险十分之一,即1.1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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