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委县政府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区部分道路实施车辆禁停,特公告如下:

无棣县在城区内行驶的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规范停放停车泊位内,严禁在人行道上停车(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严禁横停、斜停、逆停等违法、随意停车行为。2019年6月,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城区所有道路进行实地勘查和设计,在此基础上,重新施划了标准的交通标线,以规范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行为,同时对易造成拥堵的部分路段施划黄色禁停线,禁止停放车辆,以确保路面畅通。具体禁停路段如下:

1、棣新一路、棣新五路全路段、棣新四路部分路段;

2、海丰九路、海丰十一路部分路段。

公告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城区道路的管控力度,采取交通民警上路现场拍照、“移动电子警察”自动抓拍和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实时上传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等多种方式。对违反禁止标线和禁停标志车辆实施处罚。

违反禁止标线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记3分罚款200元;

违反禁停标志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处以罚款100元。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此公告发布后,于七月十五日起开始实施。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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