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无棣法院召开新闻媒体恳谈会,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棣法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滨洲日报、滨州电视台、齐鲁晚报、大众网、鲁网、无棣大众等6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会。

通报查处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通报查处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情况,公布典型案例

       会上,无棣法院相关负责同志通报了该院防范和整治妨害诉讼和执行行为情况,并公布了8起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无棣法院认真履行司法职能,持续加大对妨碍司法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自去年以来,该院共发现和查处妨碍司法秩序行为14起。对经查实的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对相关当事人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分别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达到刑事构罪标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观看执行工作视频

座谈交流

       随后,大家一起观看了该院执行工作视频,广大记者与法院干警就查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况、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等进行了深入的座谈交流。

参观诉讼服务中心

参观法官工作室

       最后,媒体记者们参观了该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法官工作室。

典型案例

史秀然隐匿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案

01
(一)简要案情。2018年7月17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小额债务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某公司诉被告献县某公司、史秀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史秀然在针对原告提供的重要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后,故意隐匿该证据并将该证据擅自带离法庭。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史秀然擅自隐匿并将证据原件带离法庭的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2018年8月13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史秀然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0元处罚的决定,并于当晚依法将史秀然移交无棣县拘留所予以收押看管。史秀然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写悔过书承认和改正错误。

李月清、郭长文、徐文华虚假诉讼案

02

(一)简要案情。申诉人李月清与郭长文系夫妻关系,二人对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棣商初字第141号调解书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与被申诉人徐文华的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该案经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再审查明,申诉人李月清、郭长文与被申诉人徐文华系亲属关系,双方商定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的诉讼。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以虚假的房屋交易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决定撤销(2014)棣商初字第141号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申诉人李月清、郭长文及被申诉人徐文华以虚假的合同提出诉讼并误导原审确认合同有效的行为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决定对李月清拘留十日并罚10000元,对郭长文拘留五日并罚款5000元,对徐文华拘留十日并罚款10000元。

刘秀强、杨书勇、杨书利、杨换芝

哄闹法庭妨害民事诉讼案

03

(一)简要案情。2018年7月3日下午,无棣县人民法院北海法庭开庭审理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杨某的家人对刚出法庭门口的张某进行撕扯殴打。法庭工作人员及时对杨某的家人进行了制止,但杨某家人不听劝阻和制止,反而在法庭的门口处哄闹,并污蔑北海法庭工作人员偏袒张某、接受张某的吃请贿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刘秀强、杨书勇、杨书利、杨换芝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哄闹、不听从审判人员制止、不服从法庭人员管理,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决定对刘秀强、杨书勇、杨书利、杨换芝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2018年7月4日,法庭工作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提审时,其均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另外,参与哄闹的杨某方也主动来到法庭,向法庭工作人员承认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

王福祥、孙玉源伪造身份证妨害民事诉讼案

04

(一)基本案情。2016年6月23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小额法庭审理王福祥诉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王福祥在庭审中提交了与涉案车辆登记车主李某的买卖合同,证实其为实际车主。主审法官发现买卖合同存在瑕疵之处,要求王福祥联系李某到庭接受询问。在核实“李某”身份信息时,发现“李某”身份证做工粗糙,照片处模糊不清,经仪器鉴定无法识别。遂,传唤王福祥与“李某”一起接受质询,并向他们阐明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查明,王福祥串通孙玉源冒充李某出庭接受询问,并给孙玉源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期蒙混过关。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福祥串通孙玉源办理假身份证,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王福祥和案外人孙玉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邓俊华、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

伪造重要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案

05

(一)简要案情。2017年9月5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受理蒋某耀诉无棣博翱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培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蒋某耀的法定代理人邓俊华向本院提交的原告蒋某耀的护理人员蒋某辉的工资表。遂,赶赴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人员工资表及会计凭证进行调查,发现工资表及会计凭证中并没有蒋某辉相关工资发放情况的记录。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系伪造,并由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加盖印章。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邓俊华及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扰乱了案件正常审理,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侵犯了司法权威,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邓俊华罚款5000元、对天津市安华学生营养配餐有限公司罚款50 000元的处罚决定。

王春秀网络发布不实文章妨碍民事诉讼案

06

(一)简要案情。2018年5月2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春秀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秀于2018年7月25日至8月27日连续在微博发布《我是来自山东滨州的一个无助的女性……》的文章,反映其在无棣县人民法院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遭遇冤假错案,因被告在法院有关系,该案审判人员明目张胆徇私舞弊,违反法律判决其返还彩礼,其无钱上诉,求扩散、曝光该起恶毒事件。为查明事情真相,无棣县人民法院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明,王春秀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意图干扰审判,向法院施加压力,造成严重恶劣影响。2018年8月29日,王春秀表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深刻检讨并书写了道谦信。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春秀在微博上多次编造虚假材料造谣、诽谤审判人员,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春秀罚款10 000元。

徐树庄、徐全彬阻碍法院执行公务案

07

(一)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高某等4人与被执行人徐某丙、胡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侵权纠纷一案,无棣法院依法判决徐某丙、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高某等4人60000元。后因徐某丙、胡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徐某丙、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多次到其家中做工作,传唤其到庭履行,但两人均未到庭,也未履行。

2018年6月14日,该院组织的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来到徐某丙、胡某某所在的村,在干警依法进入其家中搜查时,徐树庄(后得知其为被执行人亲哥)拖着铁锨来到执行现场,后离开。警车驶离时,徐树庄驾驶农用三轮车以极快的速度冲到警车前突然刹车,逼停警车,并扭头向警车驾驶员示威、呵斥,阻止警车离开。

随后,徐全彬(系该村村支书)闻讯赶来,站在警车前大声指责,并要求执行人员下车。执行人员迅速下车出示证件,并反复向其释明来意,然而徐全彬却声称法院没有权力到其村中执法,对执行人员恶言相向,并挥手煽动村民拍照、录像,阻止执行人员离开。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当时已有很多村民进行围观,少数人参与了拉扯执行人员、拍照录像等妨碍执行的行为。鉴于徐全彬阻碍执行的行为,执行人员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遭到徐全彬暴力反抗,致使多名干警脖子、腹部受伤送医。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树庄作为案外人逼停警车,阻碍执法,徐全彬身为村党支部书记,非但不带头遵纪守法、配合法院执行,在执行人员多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拦截警车、煽动群众围堵,暴力阻碍执行,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树庄、徐全彬作出拘留15日、分别予以罚款10000元和30000元的处罚。

被告人贾盼盼扰乱法庭秩序案

08

(一)基本案情。2018年7月4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贾盼盼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案。2017年11月13日15时许,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下洼法庭在开庭审理贾盼盼与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贾盼盼因为自己三次离婚不成而情绪失控,在法庭上大吵大闹,将原告席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屏推到地上,同时把身后的椅子踹倒在地,后贾盼盼又把原告席的桌子推倒,桌子上的电脑和话筒也被摔在地上,部分物品损坏,导致法庭审理不能继续进行。被告人贾盼盼损坏的物品经鉴定价值为5840元。

(二)处理结果。无棣县人民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贾盼盼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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